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訴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薛國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佩蓁
薛家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1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