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
- 抗告人
- 即
- 聲請人
- 王伯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余枝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9日所為之異議駁回裁定,於抗告期間內即104 年1 月14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事聲字第3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余枝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2月29日所為之異議駁回裁定,於抗告期間內即104 年1 月14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