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7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7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葉順來
- 訴訟代理人
- 王清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義彬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1743號返還入股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如欲委任王清正為第二
審之訴訟代理人,應一併補正委任狀,並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