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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743號

返還入股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17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順來
訴訟代理人
王清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義彬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1743號返還入股金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如欲委任王清正為第二

審之訴訟代理人,應一併補正委任狀,並載明有無特別代理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1743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入股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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