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07號原 告 永日建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被 告 冠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兩造為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之直接前後手,且就該票據之原因關係即機械買賣契約是否有瑕疵乙節,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各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594 號、102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審理在案,認原告得否再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即買賣價金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03 年8 月11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667 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因該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揆諸首揭意旨,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 附表: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發票人│受款人│付款銀行 │提示(退│ │ │(新臺幣)│ │ │ │ │票)日 │ ├─────┼─────┼────┼───┼───┼─────┼────┤ │CFA0000000│777萬元 │101.3.15│被告 │原告 │臺灣土地銀│101.3.15│ │ │ │ │ │ │行三民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