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

原告
薛家鈞
原告
蔡佩蓁
被告
薛明泉

      薛明吉

      薛朝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 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經現場勘測結果,本件地上物占用面積為21平方公尺(原告更正聲明暨聲請狀誤載為45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28,045 元【計算式:21平方公尺×上開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25,145元/ 平方公尺=528,0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650 元,尚應補繳3,080 元。至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512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