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政強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4,480 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越南盾174,000,000 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3 年8 月6 日當日越南盾對新臺幣匯率0.00152 換算為新臺幣264,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