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2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294號
- 原告
- 薛家鈞
- 原告
- 蔡佩蓁
- 被告
- 薛新發
- 訴訟代理人
- 徐德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162,47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145元/ ㎡×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86㎡=2,162,4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原告僅繳納2,650 元,尚應補徵19,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