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5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簡字第2597號
- 原告
- 范如玉
- 被告
- 彭幸德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與原告,該些內容均係以不實、不堪入目、侮辱之字眼構成,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影響原告之生活,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意思自由權、人格權及相關法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之所以傳送附表所示內容簡訊與原告,係因原告於民國101 年間以其為訴外人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身分邀約被告以每股24.7元之價格投資購買該公司股票,被告投資247 萬元後始知該公司股票之每股淨值僅有10.39元,被告請原告退還款項,原告不予置理;及原告於99年間向被告借款680 萬元,尚欠360 萬元未還,原告一再拖延閃避拒絕還款;原告有學習旁門邪道之術,以簡訊方式將符咒傳送與被告,被告甚為害怕而不敢打開閱讀,所以才會說原告是「道行高超之巫婆」,然被告其實係指稱訴外人申文英為巫婆,原告竟將簡訊內容之「她」字刪除;且被告所傳送之簡訊內容均是有憑有據的。又被告並未將簡訊內容對第三人陳述或散佈,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並未受貶損,原告之名譽權自未受損;事實上兩造於當天係以簡訊方式互相對罵,方會失去理性,原告既然也能反擊被告,顯然精神上並無受到傷害、生活也無受到影響,況被告已經向原告道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簡訊翻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09-118 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之規定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審酌如下:
(一)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再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傳送附表所示簡訊與原告之行為侵害其名譽權、意思自由權、人格權及相關法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本院分述如下:1、名譽權部分: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646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有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簡訊與原告,然其行為僅足使原告本人查閱簡訊之內容,即該簡訊係存放於兩造之手機內,而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使第三人知悉、或傳述、散佈簡訊內容與他人之情,顯難認為已達到貶損原告名譽權之程度,難認原告之社會上評價有受到貶損之實,是被告之行為自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2、意思自由權部分:經查,本院細譯附表所示簡訊內容以觀,並未見被告有以欲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之事恐嚇原告之情節,意即原告之內心應無於閱讀簡訊內容後而有將受加害威脅之感受,衡情難認有壓抑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而侵害其意思自由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3、人格權及其相關法益部分:次查,被告於如附表所示連續3 天之密集時間內傳送多封辱罵原告之簡訊內容,誠屬對原告人格之貶抑,造成原告精神心理痛苦,自屬不法侵害原告精神安寧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被告之行為與原告精神痛苦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主張就被告傳送簡訊之行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揆諸上開規定,應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公司經理,月收入15萬元,名下有9筆財產資料;被告為大學畢業,目前無收入,名下有5 筆財產資料等節,除據兩造陳明在卷外,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則依兩造之身分、經濟狀況、被告侵害原告人格法益之手段及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以2 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所為請求,尚嫌過高,不應准許。
(二)至被告辯稱其所傳送之簡訊內容皆有原因且有所憑據等語,然其於短時間內傳送多封具辱罵字眼之簡訊與原告之行為,實已侵害原告之精神安寧,而屬侵權行為,是此部分抗辯縱屬為真,亦無以免除其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任;被告另辯稱係因原告亦傳送辱罵之簡訊與伊,伊才傳送附表所示內容簡訊與原告等語,然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此部分抗辯,即屬無據,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侵害其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請求被告賠償其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3 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期時間 │ 內 容 │ ├──┼─────┼─────────────────────┤ │1 │103/9/2 │「不夠資格當個坦蕩蕩的人」、「充其量也只不│ │ │19:02 │過是個畜牲罷了」、「連畜牲都當不起啦!」 │ ├──┼─────┼─────────────────────┤ │2 │103/9/2 │「連狗都不如【玉】的,活著還有什麼意思!嗨│ │ │19:10 │!可恥!可憐!悲哀!」 │ ├──┼─────┼─────────────────────┤ │3 │103/9/2 │「連人渣都不【如】!比畜牲更不【如】!比地│ │ │19:17 │獄的魔鬼更更更不【如】!!!」 │ ├──┼─────┼─────────────────────┤ │4 │103/9/2 │「人最好最好別和【如畜牲的人】對話!」 │ │ │19:19 │ │ ├──┼─────┼─────────────────────┤ │5 │103/9/2 │「別如此嘛!幾句話就把你搞得雞飛狗跳!不得│ │ │20:32 │安寧!」、「不知是那段雲層的【X 精】轉世投│ │ │ │胎來的」、「【畜牲渣】!」 │ ├──┼─────┼─────────────────────┤ │6 │103/9/2 │「典型的道行高超的巫婆」、「這號人物的心靈│ │ │22:37 │已經走火入魔啦!」、「我還得替天行道除妖斬│ │ │ │魔呢!」 │ ├──┼─────┼─────────────────────┤ │7 │103/9/3 │「要堵你那時就凸進去啦!還等到昨天!?是你│ │ │15:35 │有病還是你不甘願?那時你頭依靠我右肩上暈紅│ │ │ │著臉頰已經百分百要給我堵啦!」、「賴皮狗都│ │ │ │不如!」、「離經叛道賺錢」、「你爸你把他當│ │ │ │狗養這叫孝順嘛?除了噓寒問暖提供食宿之外他│ │ │ │還有性需求你知道嗎?要盡好孝心好好解決他的│ │ │ │內心深處的隱須吧!別只把養你一輩子的他當寵│ │ │ │物養就算【孝順!】孝你的狗臭屁!像殯儀館的│ │ │ │五子哭墓,做給別人看的虛晃一招!羞恥!」、│ │ │ │「死不要臉欠債賴皮不還的」 │ ├──┼─────┼─────────────────────┤ │8 │103/9/3 │「不要臉到極點!」、「丟盡台灣人的臉的殘障│ │ │17:40 │女人!」 │ ├──┼─────┼─────────────────────┤ │9 │103/9/3 │「別只把養你一輩子的他當寵物養就算【孝順!│ │ │21:19 │】孝你的狗臭屁!像殯儀館的五子哭墓,做給別│ │ │ │人看的虛晃一招!羞恥!」、「死不要臉欠債賴│ │ │ │皮不還的」 │ ├──┼─────┼─────────────────────┤ │10 │103/9/3 │「你爸你把他當狗養這叫孝順嘛?除了噓寒問暖│ │ │21:22 │提供食宿之外他還有性需求你知道嗎?要盡好孝│ │ │ │心好好解決他的內心深處的隱須吧!別只把養你│ │ │ │一輩子的他當寵物養就算【孝順!】孝你的狗臭│ │ │ │屁!」 │ ├──┼─────┼─────────────────────┤ │11 │103/9/4 │「每天得給你個霉頭,讓你每天過得霉氣十足!│ │ │22:45 │你不是地下錢莊卻是地道的明搶詐騙鬼妖」、「│ │ │ │盡快把這隻凡間妖孽收拾掉免得貽害眾生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