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 原告
- 王馥馨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毅工程企業行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惟查,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固敘明: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然其訴之聲明並未明確表示該項請求,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俾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毅工程企業行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惟查,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固敘明: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然其訴之聲明並未明確表示該項請求,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俾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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