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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劉熙聖

  • 原告
    王馥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原   告 王馥馨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毅工程企業行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惟查,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固敘明: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然其訴之聲明並未明確表示該項請求,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俾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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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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