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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原告
王馥馨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毅工程企業行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惟查,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固敘明: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然其訴之聲明並未明確表示該項請求,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俾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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