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33號原 告 王馥馨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毅工程企業行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惟查,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固敘明: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然其訴之聲明並未明確表示該項請求,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俾利本院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