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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7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24號

聲請人
劉俊明
相對人
捷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宇鴻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稱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就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判決,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云云,然遍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所提出之書狀或庭訊陳述均未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則本院於前揭期日所為之判決並無遲延利息脫漏之瑕疵,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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