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陳瑞雪
邱益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紹萍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字第1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