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22號
- 原告
- CALAPINI ROSMAE ORTIZ (中文姓名羅思媚,菲律賓籍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雄救字第5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