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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2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22號

原告
CALAPINI ROSMAE ORTIZ (中文姓名羅思媚,菲律賓籍人)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 年度雄救字第5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2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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