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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3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綉美

被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500元之1/2 即75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38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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