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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7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凱鈞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劉慧美即高雄市私立弘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陳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750 元,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7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