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小字第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凱鈞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劉慧美即高雄市私立弘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750 元,故上訴人尚應補繳裁判費750 元(計算式:1,500 元-750 元=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