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天福樓小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陳坤鳳
- 訴訟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黃瀕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等與反訴被告黃志成間給付資遣費等,反訴原告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