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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天福樓小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坤鳳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黃瀕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等與反訴被告黃志成間給付資遣費等,反訴原告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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