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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賴建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天福樓小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坤鳳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黃瀕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等與反訴被告黃志成間給付資遣費等,反訴原告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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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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