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37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天福樓小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坤鳳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黃瀕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等與反訴被告黃志成間給付資遣費等,反訴原告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1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