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9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9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建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英綾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