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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4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4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妤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熊家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415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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