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 原告
- 王志弘
- 被告
- 陳朝柄
羅春霖即泰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羅春霖即泰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