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07號原 告 王志弘 被 告 陳朝柄 羅春霖即泰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