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96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969號
- 原告
- 林毓文
- 原告
- 林周碧霞
- 原告
- 兼上一人之
- 訴訟代理人
- 林劍文
- 被告
-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蘇建榮
- 被告
- 人 2
- 被告
- 林劍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原本與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5 頁關於「新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