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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8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81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告
黃瓊慧即黃琬淨
被告
王憶茹

      黃水躂

      林書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慧即黃琬淨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第7453建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不存在,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瓊慧即黃琬淨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1,907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8,585元/平方公尺×面積6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6/10,000+建物課稅現值150,000 元×權利範圍1/1 =1,131,9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300 元,尚須繳納7,9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8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