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81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嘉
- 被告
- 黃瓊慧即黃琬淨
- 被告
- 王憶茹
黃水躂
林書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瓊慧即黃琬淨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 元,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第7453建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債權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不存在,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黃瓊慧即黃琬淨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1,907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98,585元/平方公尺×面積6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6/10,000+建物課稅現值150,000 元×權利範圍1/1 =1,131,9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扣除原告已繳之4,300 元,尚須繳納7,9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