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04號

原告
林毓文
原告
林周碧霞
原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劍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蘇建榮、林劍虹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雖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32 萬8,000 元,惟本件係原告3 人分別對被告等3 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票款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其應繳納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其應繳第1 審裁判費共計為124,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1 審裁判費│
├─────┼──────┼────────┤
│ 林毓文  │3,850,000 元│  39,115元  │
├─────┼──────┼────────┤
│ 林周碧霞 │7,560,000 元│  75,844元  │
├─────┼──────┼────────┤
│ 林劍文  │ 918,000 元│  10,02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04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