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簡調字第4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簡調字第484號
- 原告
- 蔡語真即慈真顧問社
- 被告
- 賴信諺
- 被告
- 賴定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