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6號原 告 謝字軒即鴻翊顧問社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美雀、陳昱銘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