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5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5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駿逸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