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9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9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文化高峰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嚴雅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丹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