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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9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9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文化高峰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嚴雅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丹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6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90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