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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965號

請求返還獎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政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96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96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獎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