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救字第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救字第98號
- 聲請人
- 潘淑幸
- 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 相對人
- 林俊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05 年度雄補字第157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為證,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105 年10月17日法扶高分玲字第105DU0000000號函表示「聲請人符合無資力標準」等語,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其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