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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0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005號

原告
陳春長
被告
陳俊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3條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稽。又原告據以請求之票據其票據付款地亦為臺北市中山二路,則有支票1 紙可佐。準此,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洽,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00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