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聲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楊蔡黎雪
- 相對人
-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聲字第2 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二七一二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件103 年度雄簡字第2712號給付借款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4 年7 月28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