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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聲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楊蔡黎雪
相對人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聲字第2 號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二七一二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本件103 年度雄簡字第2712號給付借款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4 年7 月28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 條第3 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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