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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92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賴寶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92號

原告
翁賢能
被告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止」,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要旨足參)。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止」,經核對原告之請求及依判決理由所載顯係漏載,自應更正為「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是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簡字第9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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