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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4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47號

聲請人
鄧顯宗
相對人
陳超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破產、負債累累,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民國105 年度所得為155,721 元、名下有汽車1 輛及孳息4 筆,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為佐,仍有一定財產價值,聲請人復未釋明有何無法處分前開財產之具體證據,衡情聲請人應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究有何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救字第4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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