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631號
- 原告
- 陳聰傑
- 被告
- 胡永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固併為聲請訴訟救助在案(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97號),惟該訴訟救助案件業於106 年10月26日經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11月16日確定,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