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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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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瓊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瓊云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