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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0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1049號

上訴人
原告
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莫○○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楊○○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掌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04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