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小上字第10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吳童)
- 法定代理人
- 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吳父)
- 法定代理人
- 莫○○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吳母)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童)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父)
楊○○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張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1049號小額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則當事人如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始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吳童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下午1 時許,在高雄市○○國小附設幼兒園(下稱系爭幼兒園)教室午休時,遭被上訴人張童徒手抓傷,致受右側上臂擦傷、左側手肘瘀青等傷害,並於翌日下午4 時發生嘔吐情事,經系爭幼兒園教師梁○○於翌日詢問張童事發經過,張童卻拖延近30分鐘拒不回答實情,其後(自第31分鐘起)始承認以腳踢吳童頭部靠近眼睛處,復抓傷吳童右手臂(約自第40分鐘起),被上訴人張父聽聞上情,始命張童向吳童道歉,前述情事有系爭幼兒園教師梁○○、馮○○在場見聞,並有系爭幼兒園通報書、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單、梁○○警詢筆錄、吳童之原審筆錄、高雄市立民生醫院診斷證明書、照片為憑,足見張童確實有傷害吳童之行為,詎原判決不察上情,遽謂上訴人未盡舉證責任,進而駁回上訴人之賠償請求,容有未洽,為此爰依法提起上訴,求予廢棄原判決等語。
三、經查,上訴意旨無非就原判決關於「張童有無傷害吳童」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事實審法院職權行使為爭執,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要難認上訴人對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並裁定駁回之。
四、末按,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小額訴訟之上訴,既經裁定駁回,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依前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代號 │真實姓名│住址 │ ├──┼─────────┼────┼───────────────┤ │ 1 │上 訴人 即 吳○○│甲○○ │住:○○市○○區○○路000號 │ │ │原 告 │ │ │ ├──┼─────────┼────┼───────────────┤ │ 2 │法定代理人 吳○○│乙○○ │住:同上 │ ├──┼─────────┼────┼───────────────┤ │ 3 │法定代理人 莫○○│戊○○ │住:同上 │ ├──┼─────────┼────┼───────────────┤ │ 4 │被上訴人即 張○○│丁○○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 │被 告 │ │ │ ├──┼─────────┼────┼───────────────┤ │ 5 │被上訴人兼 張○○│丙○○ │住:○○縣○○鄉○鎮村○鎮0號 │ │ │法定代理人 │ │居:○○市○鎮區○○路00巷00號│ ├──┼─────────┼────┼───────────────┤ │ 6 │被上訴人兼 楊○○│己○○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 │法定代理人 │ │ │ ├──┼─────────┼────┼───────────────┤ │ 7 │證人梁○○ │梁○○ │ │ ├──┼─────────┼────┼───────────────┤ │ 8 │證人馮○○ │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