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0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53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蔡杰祐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汪雨凡之
- 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魯美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陳祖培」,應更正為「郭明鑑」;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尚欠12萬550 元(含本金11萬1,933 元及利息8,617 元)、8 萬2,110 元(含本金7 萬7,445 元及利息4,665 元」,應更正為「尚欠12萬550 元(含本金11萬1,933 元及手續費8,617 元)、8 萬2,110 元(含本金7 萬7,445 元及利息2,649 元、手續費2,0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