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053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2053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汪雨凡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記載「陳祖培」,應更正為「郭明鑑」;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尚欠12萬550 元(含本金11萬1,933 元及利息8,617 元)、8 萬2,110 元(含本金7 萬7,445 元及利息4,665 元」,應更正為「尚欠12萬550 元(含本金11萬1,933 元及手續費8,617 元)、8 萬2,110 元(含本金7 萬7,445 元及利息2,649 元、手續費2,01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205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