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5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萬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瓊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瓊云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