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反訴原告 佘欣芫即新角度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祖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