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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反訴原告
佘欣芫即新角度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祖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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