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 反訴原告
- 佘欣芫即新角度工作室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祖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祖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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