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于智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楊淑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