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95號原 告 陳麗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即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