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于智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楊淑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楊淑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