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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原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被告
賴雲中
被告
陳盛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擴張、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132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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