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原 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被 告 賴雲中 陳盛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擴張、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132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