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 原告
-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
- 被告
- 賴雲中
- 被告
- 陳盛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並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擴張、追加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132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46頁背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85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