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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反訴原告
賴雲中
反訴原告
陳盛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反訴被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 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521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6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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