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 反訴原告
- 賴雲中
- 反訴原告
- 陳盛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馨月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樹村律師
- 反訴被告
-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 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521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6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