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454號反訴 原告 賴雲中 陳盛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反訴 被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521 元本息(見本院卷第68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