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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羅義盛
相對人
王永寧即花旗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本票,該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為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695 號),若遭強制執行恐有日後無法回復之困難,為此聲請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事件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敘明係就何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其所陳明之案號,係系爭本票裁定事件,而非強制執行事件。且經本院查詢,兩造間並未於本院繫屬任何強制執行事件,有本院民執索引卡查詢為證,顯見本院並無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事件繫屬,聲請人上開聲請,其標的並不存在,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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