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羅義盛
- 相對人
- 王永寧即花旗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本票,該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為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695 號),若遭強制執行恐有日後無法回復之困難,為此聲請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事件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敘明係就何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其所陳明之案號,係系爭本票裁定事件,而非強制執行事件。且經本院查詢,兩造間並未於本院繫屬任何強制執行事件,有本院民執索引卡查詢為證,顯見本院並無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事件繫屬,聲請人上開聲請,其標的並不存在,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