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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鄭珮玟

  • 原告
    羅義盛
  • 被告
    王永寧即花旗國際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羅義盛 相 對 人 王永寧即花旗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本票,該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票字第1518號為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然聲請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695 號),若遭強制執行恐有日後無法回復之困難,為此聲請於上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事件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並未敘明係就何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其所陳明之案號,係系爭本票裁定事件,而非強制執行事件。且經本院查詢,兩造間並未於本院繫屬任何強制執行事件,有本院民執索引卡查詢為證,顯見本院並無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事件繫屬,聲請人上開聲請,其標的並不存在,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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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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