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原 告 張台祥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笠洋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8,986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惟本件原告請求者為給付工資,依前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即500 元(計算式:1,000 元÷2 =500 元),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 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