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陳威佐、邱川益
- 原告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53號原 告 旭曄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佐 被 告 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BITWAVE PTE.LTD) 法定代理人 邱川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必威數碼有限公司( BITWAVE PTE .LTD)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6,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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