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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賴文姍

  • 原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法人
  • 被告
    賴雲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原   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被   告 賴雲中 陳盛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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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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