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 原告
-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倬銘律師
- 被告
- 賴雲中
陳盛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陳盛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