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原 告 林士雄即碧奇小姐商行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 被 告 賴雲中 陳盛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 記 官 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