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 原告
- 李瑞美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信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 元。
二、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124 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