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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原告
李瑞美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信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 元。

二、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雄救字第124 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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