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46號
- 原告
-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熙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1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