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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高瑞聰
  •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 原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646號原   告 全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熙即亞洲經典美學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1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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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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