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3號
- 原告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明宏
- 被告
- 氏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