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施明宏、張哲銓
- 原告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氏鑫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83號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氏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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